行政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

网上有关“行政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行政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二审不公的,不能申请三审,但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并依法递交再审申请书、证明二审裁判确有错误的证据等材料。

法律客观:

一、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案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只有在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起诉人所诉行为与其自身的权利无任何关联时,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部门才能以不符合原告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资格问题在行政诉讼中非常复杂,不通过案件的仔细审理,仅在审查立案阶段很难把相关问题都弄清楚。由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案件不是太多,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不愿告、怕告行政机关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加强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就显得十分突出。由此,人民法院更应当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在立案审查阶段,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二、关于被告资格的立案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就符合起诉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审查时对被告的要求是非常低的,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被告具体、明确,同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就应当立案受理。“明确的被告”简单地说,就是指原告所诉被告是清楚的、具体的、可以指认的、不存在任何含糊的、能够确定的。至于被告是不是适格,是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适格被告条件,不应当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三、关于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的立案审查从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查职责看,立案审查阶段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当事人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是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其中部分内容?“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是指当事人有具体的要求就可以,还必须明确到具体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同时,如果当事人还有附带赔偿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等明确的请求。审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确系法律知识欠缺,立案审查的法官可以给当事人必要的指点和引导。关于起诉条件中的事实根据问题,《解释》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笔者认为,在此也应当作宽泛的理解。首先,这里的事实根据仅指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不包括其他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其次,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可以是当事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件的复印件等直接证据,也可以是能够证明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间接证据,决不能以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法律文件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立案受理,至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如何,应当通过审查,由被告举证。四、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审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立案审查中最难把握的一项内容,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也是争议颇多。根据《解释》精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逐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向发展。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受理争议比较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在司法内外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立案受理。尤其是新类型案件,经过立案审理有助于推进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地域管辖通常不存在什么争议,值得一提的是级别管辖,《解释》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作了扩大,凡是被告为县、市人民政府的,均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对被告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地、州、市人民政府的是否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按照适当提高行政诉讼审级的原则,对一些当地有一定影响,各方面干预比较多,或者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尽可能由高级法院作一审是可行的。增加高级法院一审案件和最高法院的二审案件,对排除干扰,建立良好的司法环境,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逐步规范行政诉讼行为,以判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五、关于复议前置程序的审查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理解。由于自然资源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占据相当比例,这一问题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影响十分关键。有人认为,第三十条的含义应当是指所有的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案件都应当复议前置;还有的人认为,只有当事人已经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法律证书,行政机关侵犯该项“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利时,复议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应当是正确的。首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是“已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取得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只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权利证书,才从法律上取得了该项自然资源的权利;其次,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看,复议前置是例外,直接起诉是原则,对第三十条规定作扩大理解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六、关于诉讼时效的审查《解释》从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对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作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规定。《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由于审查起诉仅仅是对原告起诉材料的审查,并不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审查,既然原告对起诉期限问题不负举证责任,那么,只要原告的起诉没有自己证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二批)

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2年1月2日

 法行复[1992]1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相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

 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

 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复函(节录)

 1993年3月11日

 法函[1993]16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相冲突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对广东省高院[1997]粤高法行请

第3号请示问题的答复 1998年2月18日

[1998]行他字第4号

 收容审查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

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年7月7日

[1998]法行字第4号

其解释的《草原防火条例》

相关内容已修改、答复

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

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

决定案件的复函

 1998年11月16日

 法函[1998]117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

 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9日

 [1997]法行字批27

号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

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8月16日

 法行[1999]4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相冲突

 

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

 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

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10月18日

 [1998]法行字第16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

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

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

1999年10月21日

行他[1999]25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相冲突

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

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行他[1999]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若干问题的

解释》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

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

 2000年4月19日

 法行[2000]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

的复函》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

 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

查的电话答复

 2000年12月11日

行他[2000]第12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适用

中有关清算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31日

 [2003]行他字第23号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能否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

民实施劳动教养问题的答复 2005年7月21日

[2005]行他字第8号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

 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

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

(××××)最高法行决×号

××××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你院审查。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年××月××日

(院印)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

(××××)最高法行通×号

×××(再审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等待审查结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诉×××(机关名称)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简要列明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关于“行政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郜梓淇]投稿,不代表自寻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688zixun.com/zixu/1005.html

(9)
郜梓淇的头像郜梓淇签约作者

文章推荐

发表回复

作者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3条)

  • 郜梓淇的头像
    郜梓淇 2025年09月08日

    我是自寻号的签约作者“郜梓淇”

  • 郜梓淇
    郜梓淇 2025年09月08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行政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行政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法律主...

  • 郜梓淇
    用户090804 2025年09月08日

    文章不错《行政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