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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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调整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序衔接。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强化民事诉讼证明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依法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严格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录音录像的管理、使用、储存制度。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

16.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

(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和再审的不同职能,确保审级独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19. 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科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推动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20. 强化审级监督。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完善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文书的公开释明机制和案件信息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办理二审、提审、申请再审及申诉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一审或原审存在的问题,并阐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办理已经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结案文书;符合公开条件的,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1.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研判和导向作用。

22.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改革司法统计管理体制,打造分类科学、信息全面的司法统计标准体系,逐步构建符合审判实际和司法规律的实证分析模型,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和全国法院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23.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方式,加强司法解释等审判指导方式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

24.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25.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规范司法救助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26. 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区际、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推动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

(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27. 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28.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29. 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办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

30. 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31. 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2. 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

33. 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34. 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36. 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37. 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

38. 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动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办理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加快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40.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1. 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42. 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43. 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

45. 推动送达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7. 推动实行普法责任制。强化法院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的普法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高度统一。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48.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50.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

51. 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

(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54. 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55. 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57. 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犯罪行为的追诉机制。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院人员或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58. 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

59. 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送,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员的司法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

62. 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

63. 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

64. 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65. 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天平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法官协会的职责是什么

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二十五个,分别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映。

怎么查自己被法院布控

问题一:法官和主审法官有什么区别? 在合议庭中,主审法官一般就是审判长或具体承办法官,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只参与开庭和庭后评议,具体的案件材料整理、判决文书的撰写,都是由承办法官或其书记员来做的。

问题二:与承办法官协商是什么意思? 应该说是承办法官给你调解案件吧,现在法院审理案件都要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中可以经过承办法官转达对方,这是实体处理方便的问题,如果是什么鉴定的时间、开庭的时间确定也有可能和承办法官协商的。

问题三:法官律师行政人员责任的不同 在法律人之中,法官和律师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法官是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政权,保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进程中发挥着各自的效用,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关系到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以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和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我们应慎之又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使之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用。

一、两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可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法官的义务是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可知,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的职责是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辩护权、以及调查取证的权力,他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授权范围内,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的义务是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代理权限和辩护权限,维护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上可知,法官与律师在职责、义务方面是有区别的,法官是直接依据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维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律师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协助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自己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

二、 二者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是维系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角色,两者的关系不是隔绝、紧张、对立、防范,而是互相协作,理解和包容、相互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为此,应在完善制度、倡导诚信、加强沟通、互相监督等方面作出细致努力。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但两者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

完善制度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司法独立制度,这是理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的前提。首先要从司法体制上确立律师应有之地位和权利,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与被听取。其次要切实依法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法院目前的财政拨款体制,取消法院行政级别,防止司法行政化,等等。

倡导诚信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法官和律师不是天生的亲家,也不是天生的冤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管子曰:诚信,天下之结也。意思是说,诚实和信用是联结天下所有人的纽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

问题四:市级法院分哪些部门(科室) 除院领导之外,还有政治部、办公室、饥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立案庭、刑一庭、刑二、民一、民二、民三、行政庭、执行庭(局)、法医室、赔偿办、审监庭、法警队、行装处。

问题五:法官要求写和解协议书是什么意思 那你同意和解不 同意就写 不同意就不写 和解没有法律效力 就算你写了 你再反悔去起诉还是可以的。

问题六:律师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我来回答你吧。在我们这国家,律师都是对法官表达臣服的。现在律师打官司,不是看你对法律的掌握和使用,这不是重点,而是看你和法官还有法官所在的法院关系如何。

如何处理这个关系,唉。。。。。不想说了。。。。。。明白人都懂的

问题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门职责 立案庭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依法审理第一、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办理基层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审理不予受理的第―、二审案件;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负责司法救助和来信来访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项。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的合同等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办理相关的保全工作;审判第一审涉外商事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事项。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 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刑事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项。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办理其他有关的国家赔偿工作事项。审判监督庭依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项。执行局领导、监督、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司法警察支队负责本院并指导、指挥、协调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等;负责警卫法庭、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管理司法警察武器等装备;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训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全市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工作,监督和指导诉讼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各项经费、固定资产、司法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办理本院对外接待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行政装备事项。司法鉴定处负责本院并指导基层法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认定有关证据;负责本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和委托鉴定;开展全市法院司法鉴定人员业务技术交流;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鉴定工作事项。干部人事处协助地方党委考察、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办理本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承办本院......>>

问题八:基层法院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分配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条 基层人亥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问题九: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应该由法院的主审法官开具,还是由执行局的人开具的呢?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的执行方式,在基层法院中,如果是法院机关的庭室审理的案件,移送给执行庭或者执行局,那么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是由执行庭或者执行局开出的。

如果是由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派出法庭自己执行,那么开出的协执就是派出法庭出的。

中院、高院也是这样,但高院一般没有派出法庭,中院有的还是有派出法庭的。

所以,不一定所有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是由执行庭或者执行局开出的。

问题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综合部门 一、组织干部处(原干部人事处)职责1.负责办理院党组会事务及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2.负责全市法院党建工作;3.负责本院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4.负责本院后备干部遴选、管理、培养和使用工作;5.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绩效考核、调配工作;6.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职级评定、晋升的审核、呈报工作;7.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法律职务的任免提请、呈报工作;8.负责本院组织机构、编制配置、部门职责调整工作;9.负责本院、协助基层院法官及干部的招聘、遴选、录用工作;10.负责本院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领导班子考核、任免工作;11.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工作纪律、作风督导检查工作;12.负责对基层法院班子协管具体工作;13.负责协助基层院机构编制、法庭设置、更名和撤消工作;14.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二、法官管理处(原基层工作处)职责1.负责本院及基层院法官任前审核、续职审核及补员审批、呈报工作;2.负责本院及基层院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取消的审核、呈报工作;3.负责本院及基层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晋升、取消的审核、呈报工作;4.负责本院及基层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官证、工作证、其他证件的制发及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协调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6.负责全市法院因公牺牲的法官的申报、抚恤金发放工作;7.负责全市法院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8.负责本院事业单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9.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工资、福利、津补贴、退休、辞退工作;10.负责本院及基层院法官及干部的人事信息统计和呈报工作。三、宣教处职责1.负责指导全市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负责全市法院培训工作;3.负责全市法院宣传工作;4.负责全市法院集体和个人的评先、奖励、表彰等工作;5.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新闻发布会、对本院采访、接待及处理工作;6.负责协调本院处级干部轮训工作;7.负责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老干部处职责1.负责组织本院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2.负责组织本院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医疗保健、报刊订阅、健康疗养、参观考察、组织文体活动等工作;3.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增补工资、福利费用、补贴,走访离退休干部等工作;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事及善后处理事宜;5.负责承担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五、机关党委职责1.负责本院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2.负责组织安排本院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会的事务工作;3.负责机关目标考核工作;4.负责组织安排工、妇、团组织的相关活动工作;5.负责制定本院党员发展规划及落实工作;6.负责本院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六、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2.负责本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承担会议记录的整理和会议记录的编写工作;3.负责院长信件的回复和交办、督办工作;4.负责上级机关及领导的交办、转办事项的督办工作;5.负责省院和最高院通报、季报的起草和报送工作;6.负责本院文件的收发、转办、借阅等管理工作;7.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8.负责院印和印模的管理和使用工作;9.负责院党组及本院文件的编号、打印、发送工作;10.负责做好上级机关和外来单位来我院的接待工作;11.负责本院的文印工作;12.负责本院行政值班工作;13.负责本院公务用车的车辆调度和管理工作;14.负责招待所的管理工作;15.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司法行政装备处工作职责1.负责本院的财务工作;①负责本院年度财务支出预算......>>

副科实职可提正科级督导员吗

被法院布控后后,只要使用身份证登记就会信息共享上传至公安网,公安及法院部门会迅速做出回应,采取必要行动。

根据《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

第三条 网络执行_控协作工作内容

(一)协助限制出境

1、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限制出境的当_人(自然人)信息,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控制期限及边控要求。

2、公安机关各边检总站、边防总队负责对本省法院系统边控对象进行布控,各地边检机关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关的_控联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二〉协助查找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加盖电子签章的_封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上述车辆信息纳人车辆管埋信息系统,限制其转让过户或新增抵押登记,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执勤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上述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三)协助_找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_人(自然人)信息,并推送对应的加盖电子签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查控措施的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公安部。

(四)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执行指挥系统,统一指挥、协调,负责督导各进之间的查控执行工作。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参考资料:

人民网-西安交警稽查布控 成功拦截被法院查封车辆

可以。

事业单位副科级实职二年含试用期一年提拔正科没有问题,问题是你得有领导力挺你,否则你条件再好都没用,主要还是要看能力,条件满足了以后,工作做得好才可以提拔你。

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副职提拔正职,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上任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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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佟佳森的头像
    佟佳森 2025年09月07日

    我是自寻号的签约作者“佟佳森”

  • 佟佳森
    佟佳森 2025年09月0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简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简介)寻找了...

  • 佟佳森
    用户090707 2025年09月07日

    文章不错《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简介)》内容很有帮助